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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2 14:25:38 作者: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 来源: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 浏览:101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建设、价格、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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