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

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2012年3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英文译名NANTO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简称南通市房协。

第二条 南通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本市各县(市)房地产业社团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拆迁、住宅装饰、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白蚁防治、单位自管房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对本市房地产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就房地产业改革发展向政府提出建议

(二)在企业、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推进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和对房地产市场经济方面的导向。

(三)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四)组织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企业人才队伍素质;

)推动横向经济联系,组织协调本行业之间及其他行业之间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办好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房地产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传递房地产行业有关信息

)组织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房地产业经营管理水平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通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和赠予的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社会和行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 为推动业务活动开展,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书面意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专业委员会组成及任务如下:

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若干委员组成,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 本会设会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

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懂本行业业务,事业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服务,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长、副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三十一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二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三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十四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一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二 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三 本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四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修改2012317 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